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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揭榕府规〔2026〕1 号


  为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揭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1号)等规定,经榕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调整由乡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3项(详见附件),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街道实施。本公告实施前由乡镇街道实施本公告目录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本公告之日起乡镇街道不再实施。对于乡镇街道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乡镇街道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街道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揭榕府公〔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榕城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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