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村南通东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揭阳市榕城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榕城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榕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党支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义务教育小学一至六年级及初中七至九年级义务教育,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承担教学改革实践和教育科研工作,探索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手段、模式,引进和推广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三)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一)党组织的设立和隶属关系: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支部(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支部关系隶属于榕城区砲台镇教育组党总支(榕城区砲台镇教育组党总支关系隶属于榕城区教育局党委)。
(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的职责权限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具体如下: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三)党组织的保障:学校党务工作机构为党建工作办公室,配备党务骨干。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学校党支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学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学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实行党支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三)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教职员工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市教育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为市教育局任免,一届任期为5年。
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由学校党支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榕城区教育局党组任免。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学校按照《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机构编制方案》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三个内设机构,由学校党支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学校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
(一)总务处
协助校长处理学校的日常事务,负责学校人事、党务、工资、文秘、机要、档案、宣传、保卫、接待、对外交流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做好考勤、考核及教职工奖惩,教职工师德建设等工作;负责召集校内教职工、工会、教师代表大会等会议;负责学校的财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卫器材等的采购与供应,负责校园环境的美化、绿化以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保管使学校印章;完成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教处
负责"五项管理"落实工作,制订和实施德育工作计划,审阅班主任计划并定期检查指导,总结交流经验;组织班主任业务学习,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指导班主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纪律检查并进行奖惩;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开展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建设优良校风;负责学生学籍、手册和考勤管理;负责学校体育、学生体质监测、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师生值日管理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家长学校的建设,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会的组织和召开;负责学校文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少先队及各类社团开展活动;协助校长室做好蹲级管理及年级安全管理工作;完成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处
落实"双减"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负责教学秩序管理和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指导、分析和总结;负责学生学籍和教师教学档案管理;负责功课表编制和教师临时调代课工作;负责学校教学用书、教辅资料及其他各种教学资料的征订工作及印刷室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各类测试、竞赛的考务安排工作;负责图书馆、印刷室、实验室及各功能室的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室做好蹲级管理及年级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内课后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完成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落实"双减"政策和"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的办学思想,制订和实施学校课改和教研的具体方案,研究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制订和实施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远景、年度工作计划,了解和收集教育科研信息及本校发展的有关实际情况,开展教育科研的指导研究;负责课题研究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和指导教研活动;负责教师对外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师专业化培训;协助校长室做好蹲级管理及年级安全管理工作;完成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的权利。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努力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确保进入学校就读的每一名学生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地成长。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教职工通过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管理。
(二)学生通过少先队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长信箱等形式参与管理。
(三)学生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形式参与管理。
(四)校友通过校友会参与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学校各项工作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改革开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设置标准班,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确定班额,采用班级授课制进行教学。
(一)德育管理。
1.德育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学校领导和全体教师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学校应引导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时代发展主题,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道德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德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践行三全育人的理念,建立健全家、校、社三位一体网络,发挥德育的整体功能,努力提高德育实效,推动乐雅教育品牌建设。
2.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为学生奠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基础,让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远大理想;使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有积极阳光、诚实正直、自尊自强、勤劳勇敢、开拓进取的良好心理品质;具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一定的评价能力以及自我教育能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热爱祖国的教育;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热爱人民的教育;热爱集体的教育;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积极阳光的心理健康教育;民主与法制的教育;知安全能避险的安全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等。
4.学校德育工作的途径是:充分拓展校内外资源,在上级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在乐雅校园文化中熏陶;在道德与法治课中教育;通过各科教学融合;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进行;在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班队、文体和社团活动中提升。
5.学校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政教主任、教务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班主任教师。学校的每一位教师,都是德育工作者,都肩负有育人的责任,都应关心学生的思想和学生的成长进步。
6.班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单位,班级工作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为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负责班务工作,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每位班主任都应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应积极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自我管理能力和个性特长,使班级成为学生发展的"平台"。
(二)教学管理。
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务处是教学工作的协调中心、指挥中心和资料中心,负责教学管理的一切事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落实国务院"双减"政策。教务处要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2.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教学工作中,全体教师要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探索新时期的教育规律,优化课堂教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既要注重知识的教学,也要让学生在参与学习活动的过程中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掘学生的潜能,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实施精细化教学管理、探索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多元化教学模式、实施体现激励导向的多元化评价制度,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教育新模式。
(三)教育科研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育科研活动组织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常规教研管理制度,加强教学教研管理和课题研究指导,促进课题研究成果落地增效。落实上级各项教研制度,组织各项教研活动,落实集体备课制度、学校领导听课评课制度以及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作业的批改、考核评价等各项制度,促进"双减"提质增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四)体育、卫生及安全管理。
1.学校贯彻落实《学校体育与卫生工作条例》,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上好体育课和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坚持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运动意识和锻炼意识,提高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开展各项体育社团活动,认真抓好学校优秀体育苗子的选拔和培养。
2.加强体育安全考核,做好运动指导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运动疾病和运动性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安全。
3.学校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流行病,尤其是近视眼病的防治工作,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4.学校的教室、专用场室的照明、通风、黑板、课桌椅以及电教设备的设置等,必须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5.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溺水、防火、防拐、防触电、防中毒、防交通和防诈骗等事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做好对学生的安全自护生命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和自卫的能力。
6.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把学生的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如工作人员因违反制度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将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教师对学生安全同样负有责任,发现课室、专用场室、活动场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及时排除险情;组织学生外出,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审批制度,并认真做好带队的安排;课堂上的科学实验或实践活动,必须做好操作的说明和预防措施,室外集会或活动时,班主任必须跟班,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五)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格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手续。
(六)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坚持发展、预防和危机干预相结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和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等原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硬件配置、经费安排及队伍建设等。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学科教学渗透、学生管理渗透、课外活动渗透、学校环境优化渗透、家庭教育等途径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七)艺术、科技教育管理:发挥艺术教育在培养人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学生的优雅生活情趣、高雅艺术品位、欣赏与审美能力,养成和提升学生艺术修养;发挥科技教育在培养人的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实践能力和未来发展中的积极而独特的作用,开设艺术、科技课程,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展艺术和科技教育,加强校园文化氛围和环境建设,把艺术、科技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提升学生的艺术、科学和人文综合素养。
(八)劳动教育管理:发挥学校的劳动教育主导作用,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劳动教育活动,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劳动价值观。
(九)后勤管理:
1.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努力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制订并实施《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合理使用公用经费,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依法纳税,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账相符,钱账相符。
3.制订并实施《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的各项财产、设备、设施的管理,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管理校产。
4.建立健全专用场室的管理制度,各专用场室均配备专人管理,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设备维护、卫生清洁等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管行政报告,尽快解决问题,保证专用场室的使用。
5.加强校园校舍的建设和维修保养,努力按标准化学校的要求配备设备设施。
6.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主管、办公室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学校经费使用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资助,建立受赠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依法使用受赠财产并接受捐赠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处室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财政审计: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学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教育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区教育局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榕城区教育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3月10日经学校党支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学校党支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6年 5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