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榕府公〔2026〕8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9日依法作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榕府房征决字〔2025〕1号),决定征收揭阳市榕城区进贤步行街红线为界范围内房屋,详见附件中的《揭阳市榕城区进贤步行街房屋征收范围图》,房屋征收工作主体为进贤门街道办事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进贤步行街三幢一层144号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勘查编号为A3-141。因上述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榕府房征决字〔2025〕1号)对揭阳市榕城区进贤步行街三幢一层144号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补偿决定,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