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黄巧香
测绘编号:C4-068
被征收人身份证号码:440525XXXXXXXXX907
被征收人居住地址: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玉浦村玉浦六村
为支持揭阳一中东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2026年5月29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揭榕府征补告〔2026〕8号),拟征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玉浦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8.8416公顷。2026年8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榕城区202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6〕24号),批复同意我区对上述土地的征收。2026年8月27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揭榕府公〔2026〕24号)。
经查,被征收人位于东兴街道玉浦经济联合社的建(构)筑物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按照《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5〕6号)及《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现做出征地补偿决定如下:
对被征收人黄巧香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玉浦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间(不涉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核查,该集体土地地上无建(构)筑物。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单间宅基地权益面积为90㎡,被征收人应按1500元/㎡缴纳代建费,合计人民币13.5万元(90㎡×1500元/㎡),置换一套90㎡安置房。按照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实施补偿登记的结果,被征收人应缴纳27万元代建费,可置换2套90㎡安置房),不涉及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办理安置登记,被征收人逾期不进行登记的,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即视为补偿安置到位。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揭阳一中东侧片区土地征收范围内测绘项目房屋分户测绘表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