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的
通 告
当前,我区正处于森林防火紧要时期,天气持续干旱、大风,森林火险等级达四级以上,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就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16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 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区政府的森林防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办事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8611005。
特此通告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