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揭榕府征催字[2018]2号
郭奕华、林培峰:
揭榕区府征补〔2017〕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7年8月23日送达给你们,你们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自行搬离进贤居委竹巷7/21号房屋,腾空并将该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政府大院内2号楼603号,电话:0663-8625895)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