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榕府公〔2025〕4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依法作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双峰寺扩建重修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揭榕府公〔2012〕1号)。决定征收东至莲花心河,南至金马玉堂后壁,北至陈泰兴河,西以榕城文化广场规划的马山窖河东侧道路的东侧红线为界范围内房屋,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至目前,尚存1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已影响了双峰寺的扩建重修建设。为保证揭阳市双峰寺扩建重修工程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揭阳市双峰寺扩建重修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对下列被征收房屋依法作出揭榕区府征补〔2025〕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征收补偿决定书,现我府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下列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请到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综合服务中心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补偿决定,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政府大院内2号楼603号
电话:0663-8625895 邮编:522000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细表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