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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问:工伤出事故当天购买社保(含工伤保险),合同签订日期超过30天的,对于这样补缴工伤保险的,员工离职后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广东工伤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说可以报销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这新发生费用包括哪些费用。谢谢!

答: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建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含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依 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情形),该单位职工自入职之日起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 发生的费用,其工伤保险待遇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计发,长期待遇于缴费到账的当月起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按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 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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