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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章程备案咨询

问:因《外商投资法》出后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失效,A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调整组织形式、机构等,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因中方为0货币出资,其提供的合作条件亦为手续报批、员工招聘、关系维护等协助事项,合作条件无法货币估价并折算为注册资本。 问:(1)就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表述,A公司是否能继续沿用此前合作企业章表述,直接列明各方合作条件,而无需写明中方认缴出资额?即中方0认缴出资亦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 (2)从确保中方继续享有股东资格角度考虑,中方是否必须登记认缴出资额?如必须登记,中方现阶段是否可以通过增资形式,以货币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进而维持其股东身份。


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建议按《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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