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榕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4、负责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组织协调全区无偿献血工作。

6、承担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7、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8、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进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9、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和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划和服务规范,规范卫函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10、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12、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干部保健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3、承担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6各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医政股(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宣教股;

4、考核评级股;

5、法制与综合监督股;

6、疾病预防控制股(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74.84万元,比上年减少735.46万元,减少48.69%,主要原因是2016年开放二孩,拨付基层计生经费减少,专项活动等业务开支减少.支出预算774.84万元,比上年减少735.46万元,减少48.69%,主要原因是2016年开放二孩,拨付基层计生经费减少,专项活动等业务开支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因公务用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公务用车,本单位无公务用车。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9.4万元,比上年增加0.48万元,增长1.6%,主要原因是其他交通费用(车补)增加。其中:办公费1.5万元,邮电费1.2万元,差旅费3.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0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暂无政府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因公务用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公务用车。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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