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章程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市榕城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加挂揭阳市榕城区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和路22号榕城区人民政府大院内2号楼12楼1224号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榕城区事业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森林消防救援等工作;承担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等工作;承担指导镇街消防工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任务;做好各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及应急救援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抗洪抢险救灾、地震和地质灾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助提供应急处置现场科技、通讯保障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协助指导各镇街道应急力量建设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值班值守服务保障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现有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在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是本单位政治核心,其地位和作用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训词精神,为全区应急救援保障和应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围绕应急救援保障、森林消防救援、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等中心工作,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各项业务工作中落地落实。
(四)领导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筑牢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对干部培养、选拔、考核、监督以及职称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保障作用,确保选人用人正确导向。
(六)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鉴于本单位不设独立党组织,中心全体党员纳入中共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统一教育管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如下:
(一)发挥作用的方式
1. 政治引领方式。 通过组织参加局机关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中心日常工作中,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坚定政治立场,强化政治担当。
2. 学习教育方式。 组织参加局机关党支部集体学习、专题党课、理论宣讲等活动,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等进行系统学习;鼓励党员利用“学习强国”等平台开展自主学习。
3. 制度约束方式。 通过执行党的各项制度,如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中心管理的全过程,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4. 谈心谈话方式。 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状态和生活情况,做好思想引导和关心关爱工作。
(二)发挥作用的途径
1. 通过党员队伍发挥骨干作用。中心的党员是各项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通过党员在岗位上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将党的意志和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2.通过民主参与发挥监督作用。 参与局机关党支部定期征求党员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对中心重大事项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3. 通过服务基层实践密切党群关系。 结合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在开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培训、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服务工作中,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发挥作用的程序
1. 决策参与程序。涉及中心改革发展、重大业务安排、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决策前,中心主要负责人(党员)应充分听取局机关党支部意见,并召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党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局党组审议。
2. 组织生活程序。中心全体党员按照局机关党支部的安排,按时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 请示报告程序。中心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及时向局党组和局机关党支部请示汇报;中心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局机关党支部报告。
4. 考核评议程序。配合局机关党支部对中心党员进行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5. 监督执行程序。中心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局党组、局机关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对党组织提出的整改意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各项工作始终:
1.坚定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3.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中心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4.抓好理论武装。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参加局机关党支部各项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推动理论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5.加强党性教育。组织党员参加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先进典型教育等党性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修养。
6.培育核心价值理念。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训词精神为引领,培育具有应急特色的核心价值理念,打造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团队文化。
7.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党员在岗位上亮身份、亮承诺、亮行动,在森林消防救援、抗洪抢险等应急救援保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的先进性带动全体干部职工争先创优。
8. 落实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中心内部民主管理机制,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广泛征求意见,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9.建立党建考核评价机制。配合局机关党支部对中心党员进行考核评价,将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群众评价等作为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
10.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参加局机关党支部统一安排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引导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
11.践行为民宗旨。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等各项服务中,做到便民、高效、公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命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督促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负责人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任命产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负责人办公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报局办公室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任免。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榕城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及社会公众。
(一)享有对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有权了解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标准及工作流程;
(二)享有本单位在应急救援保障、森林消防救援、应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业务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举报违纪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配合本单位依法开展的森林防灭火巡护督查、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救援处置、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三)接受本单位依法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业务培训和教育培训,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四)在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任务时,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便利;
(五)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六)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热线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森林消防救援工作。 承担森林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任务,做好各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及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实战演练和技能训练,提升队伍专业救援能力。
(二)森林防灭火服务工作。 承担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进林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开展森林防灭火巡护督查工作,定期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建立森林火灾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三)综合性应急救援保障。 协助抗洪抢险救灾、地震和地质灾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助提供应急处置现场科技、通讯保障技术支持;做好应急值班值守服务保障工作。
(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培训。 承担组织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应急安全宣传教育及企事业单位培训等服务工作;组织举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知识专题培训。
(五)科技与信息化管理。 协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指挥平台运行管理;推动智慧应急平台建设与维护,完善相关信息传输和共享机制。
(六)基层应急力量建设指导。 协助指导各镇(街道)应急力量建设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先期应急处置水平。
(七)应急安全宣传教育。 围绕“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重要节点,深入开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制作和发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宣传品。
(八)其他工作。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或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或资助的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区有关职能部门及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章程修改程序,按照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广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7月2日经中心全体党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榕城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