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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目前,我市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巩固阶段来的工作成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行制度构建显得尤为必要。因此,为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巩固阶段来的工作成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5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阐明农村集体资产的含义和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资产资源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合同和台账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为什么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要素,是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途径,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清理核查工作。

(三)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和离任经济事项移接交工作。

(四)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监管工作。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指导交易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

(三)依法依规做好对资产交易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四)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涉税信息共享工作。

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哪些事项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四)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五)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哪些事项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如何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报账员印鉴。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在账内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如何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如何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资源交易、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接受社会监督。

(三)乡镇(街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提供指导服务。并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遗失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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