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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15年3 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我市正式取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为规范市政府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了《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八条,对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市政府在哪些事项可以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二、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要遵循哪些要求?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  

  三、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名称要遵循哪些要求?
     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四、哪些立法建议项目不予立项?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不予立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了解决问题措施,或者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的;
  (二)超越法规和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未提交法规和规章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或提交的建议稿及说明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
  (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五、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需采用哪些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六、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条文注释稿和起草说明,并附电子文本;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回复意见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等);
  (三)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领导集体审议意见;
  (五)起草所依据或者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六)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调研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参考资料等)。
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

  七、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在哪些情形下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未列入我市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
    (三)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关部门、单位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职责分工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的;
 (五)内容属于部门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六)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进行大幅度修改的;
    (七)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咨询论证、听证的;
 (八)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内容简单重复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八、规章的公布载体有哪些规定?
  规章公布后应当在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揭阳日报》、《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载。
  《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揭阳市法制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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