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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榕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揭阳市榕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揭阳市榕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揭阳市榕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揭榕府〔2017〕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修订出台以来,在推进全区粮食储备法制化建设进程、深化粮食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改革创新,区级储备粮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开展了一些新探索,例如:开展区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取消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此外,原《办法》中关于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等规定与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文件不一致。因此,我区根据国家和省、市近年来关于粮食储备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 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章节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和更新。将原“区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一章的部分内容与“区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一章合并为“收储、销售与轮换”一章,单设“储存”一章。各章名称进行了简化。原《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名称进行了更新。总则中增加了“节粮减损”的相关条文表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粮食、减少浪费相关精神。

  二是删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参照省的做法,取消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原《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代储资格认定及相关办法制定职责的规定全部删除,同时,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原涉及取消代储资格的处罚内容也相应删除。

  三是完善区级储备粮收储和轮换管理制度。针对代储、市外异地储存等多种承储方式及自主轮换方式,完善区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九条明确了收储确认的程序,增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关于轮换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调整优化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从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4个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最长可延至6个月。

  四是细化区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明确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第二十条),细化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九条)。增加第七条,对承储主体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进一步细化区级储备粮动用管理。与2022年修订印发的《揭阳市榕城区粮食应急预案》衔接,明确动用条件,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承储主体预案建设和演练的要求。增加第二十七条,对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六是强化区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明确承储主体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区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责任,对区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大对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增加失信惩戒手段。


  相关阅读: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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