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函〔2026〕1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揭阳市榕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4 月 3 日
揭阳市榕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区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进一步完善揭阳市榕城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绿美榕城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揭阳市榕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榕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揭阳市榕城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对榕城区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经综合研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林业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分管领导、榕城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人武部分管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镇(街道)不再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股(室、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榕部队、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前期扑救工作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挥,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级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区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级消防救援队伍、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辖区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二梯队为区级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队伍、邻近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三梯队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镇(街道)调动地方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拟调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
需要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区人武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区支援
根据相邻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以就近调动区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获取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村居义务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区农业农村局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街道)、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6)需要区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省、市、区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预判结果、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组织本级政府扑火指挥机构和救援力量。火情发生后,由当地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请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请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申请省应急航空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清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一条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49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1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有批示要求的森林火灾;
(7)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街道)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报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县(市、区)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邻镇(街道)相关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3)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派员到区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指定的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派该片区相关县(市、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支援,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派员到区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市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地区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到区应急指挥部联合值守;
(3)根据需要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并做好省、市派出的联合工作组、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前来支援的准备、协调、保障等工作;
(4)根据需要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支援;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发布火情通报或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市交管支队市区大队给予火场抢险救灾的车辆进行交通疏导,必要时,给予警车开道。
7.2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按照《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相关规定,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7.3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业系统扑火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7.4 物资保障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扑火费用原则上由属地党政负责协调解决。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区级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委、区政府有指示批示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确保提升森林火灾处置水平,做到快速反应,安全高效。
9.2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揭阳市榕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印发的《揭阳市榕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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