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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揭阳市艳兰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揭榕市监处罚〔2023〕10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至你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系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出借营业执照,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该违法行为已被判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规定,依法不再予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63-8689953,联系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中阳花园东侧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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