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伟(周汉伟五金加工场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汉伟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东红村
因你单位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电镀车间生产电源予以查封。
电镀车间生产电源自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