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关于同意全市涉外企业八大类别缴费人实行按工薪收入计征社保费的批复》(揭府函[2007]181号)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我区的涉外企业等八大类别缴费人实行按实际工薪收入计征社保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外企业、石油企业、高速公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供水企业、上市公司、轧钢行业、工艺鞋行业为实行按实计征社保费的缴费人。
二、缴费单位应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谎报、瞒报。
三、缴费单位必须接受地税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四、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五、时间安排:(一)10月1日至10月22日,为申报缴费阶段,地税部门应做好辅导企业办理申报缴费事项;(二)10月23日至10月31日,为催收限缴阶段,地税部门应对逾期未进行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缴费人进行催收限缴;(三)11月1日起,为稽核查处阶段,对未按时依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缴费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榕城区地方税务局、榕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