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报送涉税信息工作的通知
榕府办〔2016〕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构建数据交换畅通、信息充分共享、跨部门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和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定期(二个月一次)提供给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区地税局),再由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统一提交给税务部门。
(一)区发展改革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有关信息。(附表1)
(二)区建设局。提供报建工程相关信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等有关信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区外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项目信息。(附表2-6)
(三)区国土分局。提供土地储备情况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补偿和变更土地用途等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信息,“三旧”改造有关信息;基准地价成果资料,包括基准地价表以及详细阐述基准地价的内涵、级别范围和应用基准地价测算宗地价格的方法和修正系数体系在内的相关说明文件等有关信息。(附表7-9)
(四)区财政局。提供区财政结算工程信息等。(附表10)
(五)区农业和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附表11)
(六)区工商分局。提供除已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外,其他在工商部门受理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执照、年检信息。(附表12-14)
(七)城区供电局、郊区供电局。提供电网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信息;月均用电1000度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信息。(附表15-16)
(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信息。(附表17)
(九)区国税局。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明细数据。包括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数据以及出口增值税、抵、退情况等信息。(附表18-19)
(十)区地税局。提供税款及社保费征收情况的信息。(附表20-21)
有关表格请自行登录到邮箱rcssxx2016@126.com下载,密码:rcssxx123456
二、数据报送要求
涉税数据交换共享部门应于每二个月后的10日前提供前二个月发生数据,首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提供2016年1-4月数据),今后上报时间为逢单月10日前上报前两个月数据。非法定事由,有关部门不得拒绝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要求。
报送涉税信息需一并提供电子版及纸质文档,电子版统一发送到邮箱rcssxx2016@126.com。
三、其他涉税信息的获取
除上述要求以外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由需求涉税信息的部门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
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提供信息的,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交换与共享信息,并报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备案;不同意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求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可报请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协调处理,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领导小组决定。
四、涉税信息的获取使用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认为获取的涉税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书面报告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公室会同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无偿使用交换与共享的信息,所获取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有关部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
(一)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内部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二)区监察部门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其它部门有权向区监察部门投诉。
(三)区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1.拒绝提供涉税信息的;
2.无故拖延提供涉税信息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和格式提供涉税信息的;
4.违规使用、泄漏涉税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2016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