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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转发 揭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转发

揭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揭榕府〔2016〕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揭府〔2016〕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准确解读各项政策,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碰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揭府〔201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筹层次问题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市级统筹。

 

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问题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三、关于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应退还的个人缴费本息,从2017年起,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退还参保人。具体发放办法由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关于试点地区政策衔接问题

已将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纳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改革后按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则,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其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并改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14年10月1日起至改革启动实施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标准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差额部分;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不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也不补发差额部分。

 五、关于经办管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揭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二)市直单位(包括市直驻县<市、区>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三)县(市、区)所属单位由统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保持一致,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做好新老政策街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保持社会稳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二)加强部门协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政策的统筹。财政部门要主动积极筹集资金,确保改革所需资金及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编制部门要尽快对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分类,及时将单位的编制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征收的责任,做到应收尽收。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费。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按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明确实施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8月1日起统一实施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慢启动实施。

(四)建立监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不得自行出台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政策的严格执行和顺利实施。

本通知与粤府〔2015〕129号文同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揭府〔1997〕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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