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榕城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府办函〔2016〕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榕城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9 日
榕城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揭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区政府有关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管理、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一)根据上级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辖区森林防火规划。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办事机构,落实固定人员、经费、场地等。
(四)按标准建立本级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配齐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第六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八条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九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一)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村民森林防火意识。
(二)成立村级护林员队伍,明确管护范围、面积,落实管护责任。
(三)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规范野外农事、民俗用火行为。
(四)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五)落实监护人职责,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组建森林扑火群众应急队伍,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二)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
(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及时依法处理。
(五)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消防队伍,配齐扑火装备;组织街道、村干部、护林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扑火技能演练,提高应对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
(六)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
第四章 扑救责任
第十一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落实熟悉林情、火情人员为扑火队伍提供向导。
(五)协助街道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本村森林扑火群众应急队伍、护林员协助清理余火、看守火场,负责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相关补助费用。
(六)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 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相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村(居)委会主任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一)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委会主任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街道办事处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第十四条 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根据所启动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成立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明确(指定)现场指挥官。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一)农业水利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地农事用火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
(三)经信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揭阳分公司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及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等保障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火区内通信基站、铁塔等周边的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组织、指导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开放启用避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七)司法部门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八)财政部门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九)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十)卫计部门负责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演练。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旅游区的经营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设施和设备,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十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员会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一)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年度发生森林火灾超过2宗,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三)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五)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第十八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
约谈3个月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街道、村(居)委员会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政府领导对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村(居)委员会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