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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揭榕府〔201726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六届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和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17813       

揭阳市榕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结合我区生态保护目标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环境、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保护与发展并重,生态环保与畜牧养殖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五)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九)《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粤环〔201114号);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如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出栏)、 奶牛≥100(存栏)、肉牛≥100(出栏)、 蛋鸡≥10000(存栏)、肉鸡≥50000(出栏);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生猪出栏量<500头、5<奶牛存栏量<100头、10<肉牛出栏量<100头、500<蛋鸡存栏量<10000羽、2000<肉鸡出栏量<50000羽。

(三)禁养区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问题的区域。

五、划分类型

我区不设畜禽养殖适养区,只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六、划定禁养区域

(一)城镇居民聚集、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榕华、新兴、中山、西马、东升、东兴六个街道全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2.东阳街道的环市北河大桥至军营路以东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3.榕东街道莲花大道以西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1.引榕干渠榕城段两岸渠堤背水坡堤脚线外延10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2.吊桥河榕城段两岸河堤背水坡脚线外延10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榕江南河榕城段两岸河堤背水坡脚线外延10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4.榕江北河榕城段两岸河堤背水坡脚线外延10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5.榕城辖区内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小(二)型水库正常蓄水线外延10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三)城乡内河(河涌)

1.榕城辖区内城乡内河(河涌)两岸河堤背水坡堤脚线外延5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2.榕城辖区内未设防的城乡内河(河涌)正常水位线外延50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黄岐山风景区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五)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七、划定限养区域

榕城辖区划定为禁养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八、管理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各类畜禽养殖。

2.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搬迁、转产或依法关闭、停业。

3.限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户)应落实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动物检验检疫合格、环境影响评价达标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搬迁、转产或依法关闭、停业。

4.限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执行动物检验检疫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未经审批(审批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查处。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经审报登记、污染环境的养殖单位。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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