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8月5日在网上公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拟注销名单,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单位的情况反映。现决定对广东冠昌钢业有限公司等15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