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征用物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防控疫情期间,市民通过各渠道订购的口罩、酒精等物资出现物资被征用取消交易、退款的情形。2020年2月11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公布之后,其中“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我们就有关疫情期间征用物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
一、征用物资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有权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但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二、征用物质后续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是什么?
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物资的补偿原则是及时、公平、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第五点规定:“(一)行政征用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的行政征用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判决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对于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判决给予补偿。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有具体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适当与合理的原则裁判。也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补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