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社区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指导工作中参考应用。
附件:《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
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揭阳榕城区东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认定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村(社)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公开、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成员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成员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坚持法规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合规。同时,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成员认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一人一处的原则。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得遗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四)坚持区指导、乡镇领导、村社组织的原则。成员认定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由村(社)组织实施。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员认定应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二、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是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或成员认定办法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三、认定方式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 189号令),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规定如下:
(一)自然成员
下列人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在免征农业税前,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分有责任田,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 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5. 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 在本意见实施前,属于农业户口并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曾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有责任田的人员,即使当事人曾签订不领取集体福利待遇的协议,也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保留成员
1.现役军人,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退役后,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毕业后,在2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因服刑、戒毒而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后,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表决成员
以下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再迁入的人员(上述自然成员和保留成员的情况除外)。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国企单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
4.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且户口尚未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虽已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户口尚未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养子女。
6. 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但长期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或虽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但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突出贡献的。
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指导意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成员认定办法等均未明确的其他情形。
(四)成员资格的丧失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丧失。
2.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 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 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丧失。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 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会议,制定确认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领导下,成立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根据本指导意见,按照一社一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认定办法应对成员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条件)和登记基准日等作出规定。会议要推选出调查小组开展成员认定调查登记工作,并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二)开展调查。全面开展人口摸底调查,理清户籍、居住、土地承包、婚育、收养等各种与成员认定有关的情况, 收集与成员认定有关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离婚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离退休证、大中专在校生证明、现役军人证明、收养证明、服刑人员法院判决书等),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调查登记表》。登记表须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签字。调查人员应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并填写认定缘由。
(三)公示。成员名单应以村小组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 每榜公示不少于5天,并将所有公示相关的纸质资料、影像资料等存档。村两委对调查结果和调查人员的初步认定结论进行初审,整理出成员名单进行初榜公示;对存在异议的成员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两委会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成员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四)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 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 必须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加入成员建议名单,表决结果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
5. 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成员资格管理。成员资格认定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产权益实行固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可以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如成员资料、会议资料、公示资料、成员名册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须经村两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存入档案。
(六)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委会或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由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五、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经济办、宣传、妇联、民政、司法、人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确认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调查登记表》
2.《村经济联合社成员登记管理办法》
3.《经济联合社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调查登记表
调查员:调查时间:
附件2
村经济联合社成员登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 、《揭阳市榕城区 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结合本组织章程规定对本组织成员进行资格确认、资格保留和资格注销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分别以各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工作,结合各经济联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成员登记管理办法。村党(总)支部书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人,其他成员和工作人员由村“两委”干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主要采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和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两种形式对本村辖下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确认的证书。申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需出示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当事人符合成员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成员资格条件的当事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加具意见,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发给成员证。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不得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须盖章确认。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重要文档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管理办法在对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核准并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留档的基础上,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成员资格确认、资格保留或资格注销的决定进行记录并形成文字档案。登记名册可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建立。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户口迁出或死亡户口注销导致成员资格终止的,当事人或其家人应及时持当事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成员资格注销手续。因读书、服兵役等特殊原因户口迁出但按章程可保留成员资格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备案。读书毕业或退伍后一年内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成员资格审核手续。
第八条每年12月15日至31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本村户籍人口本年度入户和迁移记录对本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本村因户口迁出和死亡注销的按章程应终止成员资格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人员列出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后,在村务公务栏通知当事人或其家人持成员证补办注销手续。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要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资格保留和资格注销情况,并要及时把变动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界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经济联合社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为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村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年月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我村农业户口,且至年月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2. 年月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3.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人员;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初婚娶入入户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
5.农村女户入赘女婿(户籍必须迁入于集体经济所在地);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其所享有的不同权益分为持股成员和非持股成员两种类型。
1.持股成员是指既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2.非持股成员是指只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第四条非持股成员能否转变成为持股成员和以何种条件可以转变成为持股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成员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死亡或户口注销之日起取消。以下情况除外:
1.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读书期间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毕业后年内不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取消成员资格;毕业后年内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继续享有成员资格。
2.因服刑、劳教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刑、劳教完毕后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服兵役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兵役期间保留成员资格;服兵役完毕后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丧失。
第七条持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股份分红;
2.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除股份分红外的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3.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表决权;
4.依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非持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集体福利;
2.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配股或购股条件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权或购股权;
3.依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章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遵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村规民约或社区自治章程;
4.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履行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暂停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福利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经济制裁,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核准后,统一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出资购股的对象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证可作为出资购股资格的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