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榕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的职责: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局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局党支部对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党组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支部和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一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各股室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季组织专题研讨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区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职工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党组每年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组应积极支持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区委要求,结合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及成员落实《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二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八种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榕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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