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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揭榕民〔2022〕10号

揭阳市榕城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揭府函〔202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榕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揭榕民〔2019〕89号)文件,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

(一)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从2021年12月1日起)的2%确定(每人每月33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每人每月486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每人每月3525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每人每月4230元)。

二、资金来源

调整后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民政部门根据对象人数和护理标准,做好足额预算;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及时拨付,确保护理资金不断档。

三、工作要求

(一)按时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补贴,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补贴,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二)执行时间:新护理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提标后未能按新标准发放的月份,在后续月份补发差额。

揭阳市榕城区民政局

2022年3月2日  

抄送: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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