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揭榕农罚决字〔2023〕5号 | 黄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黄某某 | / | / | 黄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黄某某销售给揭阳登岗某自选商店,高新区涉案同批豇豆共收成10斤,销售9.2斤,根据《检验报告》(NO:S2369914)的检测结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黄某某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等证据进行了确认,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参考《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4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玖元肆角(¥1529.4元)。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