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揭榕农罚决字〔2023〕6号 | 许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许某某 | / | / | 当事人许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某水族馆,现场发现300毫升的“白点清”1瓶、“甲基蓝”4瓶。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许某某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进行了确认,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序号1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现场发现300毫升的“白点清”1瓶和“甲基蓝”4瓶。 2.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元)。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