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揭榕林罚决字〔2023〕16号 | 蔡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蔡某某 | / | / | 当事人蔡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榕城区砲台镇红峰果林场山林地修建坟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6平方米,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蔡某某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予以拍照取证,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90元;2.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