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黄春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揭榕农罚决字〔2024〕1号

黄春茂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黄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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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春茂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驾驶一艘非机动船舶在榕江北河西凤桥河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渔获物共计18.2公斤,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黄春茂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予以拍照取证,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序号1“(内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渔获物(进行无害化掩埋);2.罚款人民币7500元。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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