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揭榕农罚决字〔2024〕4号 | 郭同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郭同徐 | / | / | 当事人郭同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驾驶一艘非机动船舶在榕江南河河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渔获物共计15.8公斤,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郭同徐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予以拍照取证,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序号1“(内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渔获物(现场放生);2.罚款人民币7500元。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