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揭榕林罚决字〔2024〕1号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龙石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龙石村民委员会 | 54445202ME1934017J | 陈叙青 | 当事人对林地进行平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调查询问及鉴定,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08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罚款人民币213719.4元; 2.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