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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龙石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揭榕林罚决字〔2024〕1号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龙石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龙石村民委员会

54445202ME1934017J

陈叙青

当事人对林地进行平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调查询问及鉴定,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08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罚款人民币213719.4元;

2.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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