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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龙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揭榕农罚决字〔2024〕7号

揭阳市龙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揭阳市龙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91445200725994989T

魏少彬

当事人经营的“陈香露白露散”产品。根据调查“陈香露白露散”产品旧包装上标注具有治疗动物疾病功能,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认定为经营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序号2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400元。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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