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主要
违法事实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揭榕农罚决字〔2025〕2号
潘某某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潘某某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