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受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林业工作。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做好林业生态 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发展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水利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区域内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负责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