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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腊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6〕179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你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43360元。本委于2026年7月3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你单位寄出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无法送达被退回,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楼305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东段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楼205室;联系电话:0663-8671620。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