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力野塑料制品厂:
本委受理谢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6〕115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仲裁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
三、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506元;
四、上述二、三项合计人民币33506元,被申请人应自本仲裁裁决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