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辰口金珠宝首饰商行:
本委受理倪佳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6〕131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仲裁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