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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腊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6〕179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人民币80076元;
三、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6692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50元;
五、上述二至四项合计人民币107318元,被申请人须自本仲裁裁决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