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榕人社罚字〔2023〕001号)
单位名称:揭阳市榕城区新时界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2MA7LEFXG7N
经营者:黄*龙
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8337
住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新河村********
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5日对揭阳市榕城区新时界餐饮店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黄诗钤、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曾慧贤、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郑舒雅、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黄思倍、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钟艳红、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王晓文、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26日雇用李云梦在揭阳市榕城区新时界餐饮店上班从事娱乐表演,截至发现时,黄诗钤、王晓文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曾慧贤、郑舒雅、黄思倍、钟艳红、李云梦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有关询问笔录、揭阳市榕城区新时界餐饮店入职员工花名册、揭阳市榕城区新时界餐饮店2023年4月、5月员工考勤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自愿放弃听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榕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