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揭阳市佳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80551876X
法定代表人:陈枋旭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东南村工业区
本机关接到谷某泉父亲举报后,于2024年7月24日对揭阳市佳利达电器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4年3月3日至3月17日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用童工一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所适用的情形。
我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自愿放弃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及《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缴款方式详见《榕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 章)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