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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吴莹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4〕165号)现已审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未结工资人民币110631.12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505元;
五、上述三、四项合计人民币124136.12元,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