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翼行(揭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泽漫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5〕016号)现已审结。因多次电话通知、仲裁专递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8月工资人民币31353.6元;
二、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至8月份报销款人民币2057.38元;
三、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33410.98元,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