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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揭阳市榕城区华盛不锈钢制品厂:

  本院受理黄战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5〕173号)现已审结。因与你电话无法联系、仲裁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人民币76152元;

  三、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8076元;

  四、上述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14228元,被申请人须自本仲裁裁决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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