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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揭阳市榕城区囯王摄影工作室:

  本院受理罗燕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揭榕劳人仲案字〔2024〕228号)现已审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000元,被申请人须自本仲裁裁决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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