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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揭榕市监撤决〔2024〕1号

当事人:乐盈餐饮管理(揭阳)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2MAC9WX4N50

住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莲花社区临江北路宝德电脑数码广场第六层T6-001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晓鑫 

身份证号码:44520219********16

本局在处理关于投诉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为宝德时代广场天台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根据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办事处《关于核实乐盈餐饮管理(揭阳)有限公司场地性质的复函》和揭阳市宝德电脑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对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部分区域属宝德电脑数码广场天台,部分区域为建筑实体,性质为办公室,面积约950平方米,根据揭阳市宝德电脑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书所示,宝德电脑数码广场层数为5层,当事人经营所在的第6层非合法经营场所。2023年3月3日,当事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商铺租赁合同书》将该住所(经营场所)表述为“商铺,面积约2000平方米”,上述材料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材料。

2023年9月5日和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委托指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依法查清了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司登记档案》、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办事处《关于核实乐盈餐饮管理(揭阳)有限公司场地性质的复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2023年3月3日核准的当事人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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