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揭阳空港区小洲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住所/经营场所:(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详见吊销企业名单)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未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企业导出名单,经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况,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本局辖区市场监管所实地核查,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对当事人基本资料、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进行查询,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当事人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进行查询,当事人系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且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核对辖区市场监管所实地核查资料,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局经查询整理的《建议吊销企业名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对当事人基本资料、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查询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当事人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查询的截图共2份,证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三)14户企业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据提取单》、电话联系记录共14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本案收集的证据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具备了应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有关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已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吊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