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构职能,区司法局内设9个股室:
(一)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统计和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交流、新闻宣传、史志编撰、扶贫等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应急、维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二)法治调研与督查股
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拟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本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政策,起草、审核本系统综合性文稿。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法治榕城建设考评工作,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法制股
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承办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承担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承办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区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组织、承办区政府民事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区政府重大合同、重要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指导、监督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设在政府各部门的公职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四)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
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
(五)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加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负责受理向区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起草、发送行政复议文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承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组织、承办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社区矫正管理股
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负责贯彻执行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帮教安置工作。
(八)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各街道、区直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创建、法治文化活动。
(九)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督各类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工作。承担公证员执业初审工作,承办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投诉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许可初审,实施对外国、港澳台的各项律师服务业开放措施。承担本区与港澳台律师业交流、合作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指导、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