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6日7时许,位于榕城区地都镇红岗村敬业揭阳基地石灰窑炉技改工地的双膛石灰窑体框架B-1柱位置,在铺设梁模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人员坠落受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委托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孙某明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没有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证据一:《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红岗村敬业揭阳基地石灰窑炉技改工地“8·6”人员坠落受伤事故的结案通知》(揭榕安委办〔2025〕23号)1份;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红岗村敬业揭阳基地石灰窑炉技改工地“8·6”人员坠落受伤事故调查组对荣某(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孙某明的《谈话笔录》及相关佐证材料1份;证据三: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1份;证据四: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孙某明(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委托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孙某明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没有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10月20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5〕9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孙某明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没有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在从业人员约20至30人的敬业揭阳基地建设项目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2项A档裁量阶次的规定,鉴于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孙某明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没有依法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